根據《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
那個人讓妳幫他設計logo的行為是“委托”,委托後妳為他設計logo的作品叫“委托作品”。
誰最終擁有這個logo?法律說得很清楚,妳和他要簽合同,合同上約定,這個標識歸誰,就歸誰,或者妳們兩個口頭約定這個標識歸誰;如果沒有合同或者口頭約定,那麽這個標識的“所有權”是屬於妳的,那個人只有“使用權”。但妳只有“所有權”,沒有“使用權”。換句話說,雖然這個logo是妳創作設計的,東西是妳的,但是妳不能用這個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