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是施工圖的補充部分,與正式施工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壹經確認,發包人和承包人必須嚴格按規定執行。
1.設計變更的確認:施工過程中,業主需要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設計變更必須由設計院出具,格式按照建委規定的格式。
2.現場簽證確認:施工過程中承包商不得改變原設計。因圖紙錯誤或工藝、標準等原因引起的變更,由承包商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填寫,簽字蓋章後,提交給監理公司,經監理工程師和甲方專業工程師簽字確認後生效。手續不全者,視為無效簽證。
3.正在施工的隱蔽工程驗收單、施工會議紀要、紀要、施工日誌不能作為變更和簽證的依據,也不能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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