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並出示公務證件。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壹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下列調查核實:
(壹)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並制作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像、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證據的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