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內容應當與其他專項立法相銜接,相互補充、相互制約,以保證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
第三,探索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用法律手段解決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風險。
第四,規範金融秩序,確保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第五,完善社會保障司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