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信用體系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信用法律體系、行政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
2.信用管理和服務體系是包括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內的各種社會主體的內部信用管理體系;以及社會專業機構承擔的征信、聯合征信、信用評級、信用擔保、信用管理咨詢、企業催收等社會專業服務體系。
3.社會信用活動主要包括消費信用活動、企業信用活動、銀行信用活動和政府信用活動。
4.監督和懲戒機制,主要包括信用監督制度和失信懲戒制度,運用行政、經濟、道德等手段,依法對信用活動進行監督和懲戒,將嚴重失信的企業和個人從市場經濟主流中剔除,鼓勵守信的企業和個人。
法律依據:《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第三條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建設、信息共享、獎懲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