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第八條企業可以自收到統計嚴重失信通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
統計機構認為企業提交的報表和申辯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告知企業在規定期限內補充相關材料。
統計機構應當充分聽取企業的意見,對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企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統計機構應當采納。
第九條統計機構應當在企業提交報表和申辯材料截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統計機構認定企業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的,應當作出統計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企業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二)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
(三)認定的理由和依據;
(四)嚴重失信的公示渠道、時限及其他懲戒措施;
(五)信用恢復的條件和程序;
(六)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的統計機構名稱和認定日期。
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決定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