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實施。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的規定責令保全申請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保全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是爭議標的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30%。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的擔保;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