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沒有冷靜期。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離婚冷靜期主要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形;如果是通過訴訟離婚,就不需要遵守30天的冷靜期。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仍然需要進行調解,但如果雙方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法院可以不按照冷靜期的要求,直接判決離婚。因此,法律沒有對訴訟離婚設定強制性的等待時間。
離婚手續的基本流程:
1.提交起訴書: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書,明確雙方基本信息、婚姻狀況、離婚原因、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訴求;
2.法院受理:法院收到起訴書後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3.庭審:法院會安排庭審時間,雙方需要出庭陳述各自立場和要求;
4.調解嘗試:在庭審過程中,法院會根據情況嘗試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以期達成和解;
5.簽發判決書:調解不成,法院將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情況進行判決並簽發判決書;
6.判決書的送達:判決書下達後,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限內上訴。
整個過程需要合法公正,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綜上,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起訴離婚沒有冷靜期,法院可以不遵循冷靜期的要求,直接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同意,可以規定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進行調解、家庭調查和心理疏導。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