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3.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4.對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訴訟等。
起訴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綜上,可以在當地對外國人提起訴訟,但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選擇合適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2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