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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業務範圍包括哪些?

1.長期租賃是指租賃企業與用戶簽訂長期(通常為年)租賃合同,並在長期租賃期間發生的費用(通常包括車輛價格、維修費、各種稅費、保險費及利息等)扣除預計殘值後的壹種租賃形式。),按合同月數平均收取租賃費,提供汽車功能、稅費、保險、保養、配件等綜合服務。

2.短期租賃是指租賃企業根據用戶要求簽訂合同,為用戶提供短期(壹般按小時、天、月計算)用車服務,並在租賃期間為滿足用戶服務要求收取短期租賃費的租賃形式。

三、融資租賃是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車產品所有權為目的,經營者以租賃的形式實現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其本質是壹種長期租賃業務,具有銷售性質,某種程度上具有金融服務的特征。

四、經營租賃,是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車產品使用權為目的,經營者通過提供汽車功能、稅收、保險、維修、配件等服務實現投資收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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