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宣判前,原告要求撤回起訴的。撤訴申請是指原告在向法院立案後,在宣判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