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形式不同。契約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雙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資格。
(3)投資者地位不同。契約型基金是根據基金合同設立的。雖然基金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持有人大會發表意見,但與公司型基金的股東大會相比,契約型基金持有人大會賦予投資人的權利相對較少。(4)經營基礎不同。契約型基金根據基金合同運作資金;公司型基金按照基金公司章程運作基金。
(5)融資渠道不同。契約型基金壹般不向銀行貸款,不負債經營;企業基金在經營良好、業務進展順利的情況下,可以向銀行貸款,以增加投資組合的規模。
公司型基金的優勢在於相關方法律關系相對清晰,監督約束機制完善;契約型基金相對簡單,容易設立。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法律形式的不同,但沒有優劣之分。目前國內現有的基金都是契約型基金,而美國大部分基金都是公司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又稱信托投資基金,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壹定的信托契約原則訂立信托投資合同而形成的基金。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委托人和基金管理人作為基金的發起人,負責設計基金品種,籌集資金,管理資金的使用。受托人即基金托管人,主要負責保管基金財產,進行會計復核,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