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簽訂的合同中所涉及的財物確實是工地需要或者使用的,雖然合同上只有工地的項目印章,但仍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工地的承包人應當承擔合同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2.合同內容與施工現場無關的(如購買不動產的合同),承包人不追認的,合同無效,由實際簽訂合同的人承擔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無效,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對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擴展數據
合同法
第五十六條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
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