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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後如何退出同類企業?

法律分析:競業禁止來源於公司法中的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目的是防止董事和經理利用其特殊地位損害公司利益。有競業限制的人員壹般是:

1.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師:高級研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以及其他容易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營銷人員、財務人員、秘書等。

通常會在核心人員入職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防止員工離職時不簽或拒簽。員工離職後,企業應支付合理補償作為競業限制基金,員工也應履行相關義務,在特定時期內不得前往相關領域。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連續三個月不支付賠償金,競業限制協議自動失效,妳可以找同行業的工作。

也就是說,對於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企業需要在員工離職後向其支付壹定數額的競業限制金。企業連續三個月未支付賠償金,競業限制協議自動失效。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將競業限制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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