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養子女。收養關系是人們通過協議將收養人的子女收養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為。收養關系形成後,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至於事實收養關系,需要註意的是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雙方雖未辦理收養法律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和撫養事實。
(2)雙方以父母子女相稱,親友也知道是養父母子女。
(3)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已經消滅。只有符合以上條件的人才可以互相繼承。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違法解除被監護人的監護,致使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受到嚴重損害的。監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