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業主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第六十四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