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七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
第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可以依法強行帶走、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
第十壹條為了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警械。
第四十九條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侵犯公民或者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