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子彈管理的六大禁令

子彈管理的六大禁令

法律分析:從持槍人員資格審查、槍支裝備管理、雙鎖制、子彈單獨存放、子彈審批、子彈存放規定、勤務槍支管理、槍支佩戴使用、勤務槍支區域、依法嚴格管理等十個方面,重點分析公務用槍管理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環節,特別是容易引發公務用槍案件的源頭問題。對十個方面有明確嚴格的要求,即不適宜辦理持槍許可人員、無持槍許可人員配發槍支、單人保管彈藥庫鑰匙、隨意存放和混放槍支彈藥、隨意收繳和發放槍支彈藥、隨意放置槍支供個人保管、非警務活動或者飲酒攜帶槍支、在槍口下隨意處理槍支、擅自跨區域攜帶槍支、擅自截留和出借槍支彈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三條嚴格控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含改裝、組裝)、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國家嚴懲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舉報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國家保護檢舉人,對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有立功表現的人員給予獎勵。

  • 上一篇:汽車型號M1是什麽意思?
  • 下一篇:青海首次出版《藏傳佛教寺院學習用法讀本》。這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