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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侵犯人格尊嚴權的懲罰

對侵犯個人尊嚴權的處罰如下:

侵害人格尊嚴權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侵犯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稱。

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的後果如下:

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侵犯他人的人格尊嚴權,構成侮辱罪,需要負刑事責任。

綜上,人格尊嚴權受到侵害,當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果侵權人不停止侵犯人格尊嚴權,被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00條

行為人因侵犯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稱。行為人拒絕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報紙、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第1024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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