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侵權行為已經給人造成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壹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侵權行為給人造成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應受害方的要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
第九條精神損害賠償包括下列方式: (壹)造成殘疾的,給予殘疾賠償金;(二)造成死亡的,應當給予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利潤;(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