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什麽?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
1,停止侵權。停止侵權主要用於侵犯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
2.排除障礙。排除障礙主要用於保護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和相鄰權;
3.排除危險。消除風險主要用於自己的財產和他人經營活動或物業管理不善可能帶來的人身風險;
4.歸還財產。返還財產廣泛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況;
5.恢復原狀。歸還主要是在用於占有他人財產時的壹種責任形式;
6.修理、重做和更換。修理、返工、更換主要用於債務人履行合同時音樂會標的物質量不合格時采取民事責任的形式;
7.損失賠償。損失賠償是民法中最常用的方法之壹。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主要適用於侵犯名譽權等人身權和侵犯知識產權。
10,道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