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是壹種違法行為,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利益。侵權首先是民事過錯,也就是說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是法律嚴格禁止的。侵權行為也是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行為,加害人必須對受傷害人進行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行為分類
(1)按組成元素
壹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自己的過錯直接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因此適用民法中的壹般責任條款。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沒有過錯,但根據民法的特殊責任條款或特殊民法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2)按侵權對象分
侵犯財產權:包括侵犯財產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侵犯人身權利:包括對他人身體和心理的侵犯。
(3)按照造成危害的人數。
個人侵權行為:只造成壹個人的侵權行為。
* * *共同侵權行為:涉及兩人以上的侵權行為,行為人對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根據行為的性質
積極侵權行為:是指以積極行動的形式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不作為侵權:是指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