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六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十九條、第六十三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冒充,公開更正,並處罰款。”本決定自199365438+10月1日起施行。本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適用修改前專利法的規定。但是,本決定施行前專利申請未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公布的,專利申請的批準程序和專利權的撤銷與無效宣告程序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