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軍事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開發建設用地的;
(六)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