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他人財物壹般以五千立案處理,侵占金額越多處罰越重。挪用他人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沒有統壹的法律規定。各地規定不壹,部分省市的立案標準為2萬元。職務侵占罪的統壹立案標準為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這要看實際情況。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來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為。所謂占有,是指將交給他人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視為自己的財產,擅自作為所有人對待、使用和受益。所謂拒不返還,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約定,拒絕返還他人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其保管,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
衍生問題:
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侵占罪的立案標準如下:1。被告人明知財物屬於他人,仍據為己有;2.他人財產是指他人遺忘的財產、他人埋藏的財產或者他人委托被告人保管的財產;3.被告人占有的財產價值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4.被告拒絕將財產歸還他人。侵占罪,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的超過10萬元。本罪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侵犯財產的數額是認定侵犯財產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唯壹標準。除了侵犯財產的數額,還要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綜合分析,才能正確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