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嬰兒出生登記申請表(不需填寫,受理後由申請人簽字);二、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驗原件,收第二頁);三、寶寶父母的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1,驗原件)。父母壹方死亡或失蹤的,分別提供死亡證明和失蹤判決書(1份,驗原件);四、申請人父母的婚姻法律文書。離婚或再婚的,須提交以前的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因喪偶再婚的,除提供死亡證明外,證明和戶口本不能反映夫妻關系的,還需提供結婚證(1份,驗原件)或當地公安、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夫妻關系的相關材料;五、新生嬰兒有以下情況的,還需提供相應材料:1。雙胞胎的,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在國(境)外出生的,提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通知書、出生醫學證明的中文譯本(可自行翻譯)和申請人的入境證明(1份,驗原件);3.港澳出生者還應提供錄取通知書和市局業務處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入境證明。4.現役軍人子女(含女軍官)需提供其父(母)軍官證或上士證(復印件1,驗原件)及所在單位政治部出具的服役證明;結婚證、出生證等證件用軍人身份證號登記的,還須提供軍人身份證(復印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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