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承擔八罪的刑事責任,不包括綁架罪。梁、張的行為已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對於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出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滿十六周歲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責令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