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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熱點案例分析

梁和張都是15歲。壹天,梁和張合夥綁架了他的同學趙。隨後,梁給趙的家人打電話,要求趙的父親將3萬元現金放在指定地點,否則後果自負。趙的父親從電話裏聽出梁的聲音不成熟,以為孩子在開玩笑,沒有理會。梁、張見趙父不作為,突然動手打趙泄憤。趙某趁兩人不註意逃跑。經醫生鑒定,趙脊柱打折,已構成重傷。梁和張應該為他們的行為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承擔八罪的刑事責任,不包括綁架罪。梁、張的行為已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對於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出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滿十六周歲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責令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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