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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頭工傷誰負責?

用人單位或者提供勞務的壹方、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1.如果承包人與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事故發生後,可以要求施工單位申報工傷,然後進行傷殘鑒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施工單位已購買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的,由施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的全部賠償責任。

2.承包人與發包人存在雇傭關系,在雇傭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發包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發包人和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發包人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承包人的人身損害是由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承包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什麽是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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