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如果家庭內部或家族內部出現矛盾糾紛,政府不會主動介入,直到有人舉報,即使知道,政府也不會主動介入。
古代“皇權不下鄉”,壹方面給了地方足夠的自主權和管理權,另壹方面家事繁雜,清官難斷家務事。
民不告官不糾的法律。
民間不告官不究最有代表性的就是自訴案件。“不告不理”是人們辦案的壹個基本原則。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宣判前,可以對前兩類案件進行調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不能調解,但可以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訴復查;被告人也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