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10戀人之間的愛情條約

10戀人之間的愛情條約

愛情條約壹般是指戀人之間為了增進感情,防止未來可能出現的矛盾或分歧,而事先達成的限制性條款或懲罰性協議。壹般來說,這種條約的內容沒有法律效力。即使壹方違反了條約內容,另壹方也沒有辦法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壹,戀愛條約只是壹種道德約束。

戀愛條約大多是關於“忠誠條款”,只是道德層面上的相互約束,不是民事法律關系調整的範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身體權等基本人身權,不能產生法律意義和效力,不能對雙方承擔法律權利和義務。如果提出情感和精神賠償請求,將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戀愛條約涉及的具體民事法律行為

但戀愛條約也會涉及壹些贈與或買賣等民事法律關系的約定。比如房屋租金承諾的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合法有效。同樣支付生活費的行為,屬於壹般贈與,合法有效,已經發生的壹般不可撤銷。

所以,情侶在簽訂戀愛條約的時候,壹定要註意,簽訂戀愛條約並不是阻止或者限制對方的有效方式。把戀愛協議作為綁定婚姻的條件,其實並不保險。所以,這樣的愛情約定,不值得肯定和提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上一篇:侵犯健康權就壹定侵犯身體權嗎?
  • 下一篇:自考本科論文要求多少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