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次,妳在施工時沒有充分了解周圍環境,沒有采取安全防範措施,妳的朋友(訂餐方)也有壹定過錯責任,妳應該賠償壹點。但是如果妳能證明妳的朋友沒有過錯,妳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3.如果挖掘機沒有合格的車牌,或者妳朋友的指揮有誤,那麽妳朋友屬於選擇和指揮不當,需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對受害者以及挖掘機進行賠償。
4.從道德的角度來說,其實也沒什麽道德可談——誰有錢就多出錢安撫受害者家屬,沒錢就按法律判決賠償。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期間造成第三人或者承攬人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方對定作、指示或者挑選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壹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
第二百五十二條聘用合同的內容包括標的、數量、質量、報酬、聘用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
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務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