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不是獨立的法律關系,提單關系是合同關系的體現,所以通知方和提單收貨人之間的關系是合同買賣雙方(背書轉讓收貨人除外)的權利義務關系。提單是在商業實踐中發展起來的,雙方的權利義務更多的是根據商業慣例來確定的。提單是買賣雙方的買賣合同憑證,對買方(收貨人)也起著產權證的作用。當然,提單也可以背書轉讓,起到融資流通的作用。所以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定提單。實踐中,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合同法》、《物權法》、《民法通則》的規定。在很多情況下,這種規定也是壹般的、籠統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買賣雙方的規定相對更為詳細。中國加入了這個公約,所以也可以適用,參照公約的相關規定:第三十條至第四十四條(賣方的義務),第五十三條至第六十條(賣方的義務)等等。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都是參照本合同來規定的,所以內容也差不多,重點在權利義務壹章。法律太多了,不能照搬。找到妳自己的。
上一篇:未付貨物利息的法律基礎下一篇:關於確認勞動關系訴訟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