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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繼承的遺產是通過法定繼承方式繼承的或者遺囑中沒有明確規定遺產只能歸自己的子女所有的,壹方繼承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遺囑中明確寫明只能歸自己的子女所有,則屬於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