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屬於公權,公權的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只有國家機關才能在法定權限內對行政相對人處以罰款,而且在作出罰款決定時必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這筆錢也需要交給制定行,不是罰款人直接收。
作為民事主體,企業和員工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當然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實踐中,很多企業規定員工可以被罰款。事實上,這些做法是違法的。如果員工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可以追償,但不是罰款。
擴展數據:
在我國,行使公民財產經濟處罰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委托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授權主體,並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實施。勞動者和企業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平等主體,兩者之間的關系應該由勞動法等社會法來調整。2008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因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取代而廢止。企業以剝奪勞動者經濟利益為代價行使經濟處罰權,沒有法律依據。工資是用人單位基於勞動關系,根據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勞動報酬總額。商標公司辯稱,企業罰款是為了扣除潘未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勞動報酬。商標公司做周工作報告量化勞動報酬顯然是不合邏輯和不合理的,商標公司單方面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中關於罰款的規定也是不合法和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