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自2002年4月1日起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根據現行法律,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只要符合兩個條件,就可以作為證據。第壹,不是通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獲得的;第二:它不是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獲得的。根據上述規定,秘密錄制的錄音資料並沒有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擴展數據:
民法法典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