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擴展數據
關於刑事訴訟中法律援助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1.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壹級或者二級精神殘疾的;
2、* * * *在同壹刑事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
3.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4、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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