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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死亡證明和管理區域證明辦理銀行業務,為什麽還需要公證處前來辦理?

銀行和所謂的“行政區”都是非法律專業機構,沒有法律專業人士,無權出具法律意見書和繼承確認書。而且設計風險大,關系復雜,往往需要對已故存款的處置進行公證,僅僅確認繼承權是不夠的。有很多說法。

壹般情況下,需要向公證處提供的材料如下:

1.提供死者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如果已經丟失,需要提供其他身份證明,如派出所死亡人口註銷信息表、戶籍證明等。

2.死亡證明。居民死亡時發給家屬的正式死亡證明,必須有醫院和公安部門的蓋章。

3.死者存款的存折和存款查詢表。如果銀行拒絕出具查詢表,公證處會解決。

4、死者與所有繼承人的關系。證明婚姻和親子關系即可,如結婚證、戶口本、街道辦事處及以上機關團體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具的證明、人事檔案、黨員檔案等。

5.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的其他材料。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重復婚姻、繼承以及代位繼承等其他特殊情況。根據公證員的要求,還應當提供其他相應的證明。不存在上述情形的,還應提供證明。

6.目擊者。公證處會派專人到死者住址、單位等地進行證人調查,調查內容會根據實際情況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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