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根據我國現行的教育相關法律法規,學生與學校之間是隸屬關系。隸屬關系是行政性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民事關系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所以不是簡單的契約關系。司法實踐中,學校對學生的財產損失糾紛,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僅限於隸屬關系(之前遇到的類似案件,法院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駁回學生訴訟或判決學生敗訴);因此,該類糾紛不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學校關註的是學生的財產損失。在我國目前的綜合環境下,除非學校有特殊規定,比如“學生在校期間丟失財產,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否則於法無據。學生在學習期間可以向學校主張的權利有:人格不可侵犯權、生命權、健康權、受教育權。基於此,學生在校期間上述權利受到影響的,學生方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作為義務人要求學校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本法所指的學生僅限於“在校未成年學生”,不適用於大學生。希望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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