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兩份都交了嗎?(第壹次判斷ft。法官繼續問:妳在訴狀裏寫了什麽?
?原告回答:我忘了。法官問,妳的訴狀呢?原告回答:我沒留個底。(第二次判斷Ft)所以,
法官只好問:妳認為被告占用公共部位違法建設?想把它拆了恢復原狀?原告
:是的。不是在我交的東西上嗎?無奈,法官轉頭問被告:是被告和原告的陳述嗎?
真相?被告回答:那個東西我已經拆了。法官問原告:他拆了嗎?原告說:我不知道。
陶。法官問:妳怎麽會不知道?原告回答:我不住在那裏。我很久以前就不住在我婆婆家了
回家。法官於是又問被告:妳有什麽證據證明是妳拆的?被告想了5分鐘,回答:這個。
是真的。我怎麽證明呢?法官終於忍無可忍,敲了敲錘子說,現在休庭。原告馬
回去看看有沒有被拆!
三十分鐘後,原告回來說,嗯。已經被拆除了。之後,法官要求原告撤訴。雙方協商後另行支付。
訴訟費,25元。這個案子已經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