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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個有趣的法律問題!

今天在XX法院還遇到壹件很誇張的事。法官問原告:妳的訴求是什麽?原告稱:

我不是兩份都交了嗎?(第壹次判斷ft。法官繼續問:妳在訴狀裏寫了什麽?

?原告回答:我忘了。法官問,妳的訴狀呢?原告回答:我沒留個底。(第二次判斷Ft)所以,

法官只好問:妳認為被告占用公共部位違法建設?想把它拆了恢復原狀?原告

:是的。不是在我交的東西上嗎?無奈,法官轉頭問被告:是被告和原告的陳述嗎?

真相?被告回答:那個東西我已經拆了。法官問原告:他拆了嗎?原告說:我不知道。

陶。法官問:妳怎麽會不知道?原告回答:我不住在那裏。我很久以前就不住在我婆婆家了

回家。法官於是又問被告:妳有什麽證據證明是妳拆的?被告想了5分鐘,回答:這個。

是真的。我怎麽證明呢?法官終於忍無可忍,敲了敲錘子說,現在休庭。原告馬

回去看看有沒有被拆!

三十分鐘後,原告回來說,嗯。已經被拆除了。之後,法官要求原告撤訴。雙方協商後另行支付。

訴訟費,25元。這個案子已經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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