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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條款解釋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責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不阻礙偵查、起訴、審判,隨時可用。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只是限制而不是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是壹種比較輕的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有兩種方式:

壹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的人應當提出壹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他的保證人,這個保證人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保證被保證人能夠隨叫隨到。被取保候審人員違反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種是提供押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應當交納壹定數額的現金作為擔保。違反有關規定的,沒收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的,保證金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時退還。

同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不能同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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