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解釋:第五十七條(臨時用地):5。臨時用地的使用性質不得改變。臨時用地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臨時用地只能是臨時用地的行為,臨時用地不能變成永久建設用地。
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使用結束後,拆除該土地的所有臨時建設設施,恢復土地原貌,並歸還給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擴展數據:
臨時用地既不是建設用地,也不是農用地。只有壹般的臨時用地是與工程建設相關聯的,經常作為建設用地的輔助用地,而這是在建設用地的內容中規定的。
臨時用地包括兩種:壹是工程施工臨時用地,包括臨時加工車間、修理廠、攪拌站、預制場、材料堆場、運輸道路及其他臨時設施用地,以及工程施工期間的取土棄土用地;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等地下工程臨時用地。
另壹類是地質勘探過程中使用的臨時用地,包括:廠址、壩址、鐵路和公路選址等。、需要勘察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的,以及在探礦、采礦中需要臨時用於礦產勘查和勘探的土地。
因為臨時用地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土地權屬,主要是關於經濟補償和使用後土地的恢復,需要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無需報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