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機關的權利主要表現在依法征收稅款、進行稅務檢查和處罰違法者;其義務主要是向納稅人宣傳、咨詢、輔導稅法,及時將征收的稅款解繳國庫,依法受理納稅人有關稅收爭議的投訴。
納稅人的權利主要包括申請退還多繳稅款的權利、延期納稅的權利、依法申請減稅或者免稅的權利、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提起訴訟的權利。
權利客體的範圍取決於不同的社會性質。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類型的國家,權利客體的概念和法律規定是不同的。在奴隸社會,奴隸不被認為是人,只是“會說話的工具”,所以奴隸制法規定奴隸不是權利的主體,而是權利的客體。在封建法制中,農奴在很多情況下也是權利的客體。盡管它們沒有完全被封建地主占有,並在某些法律關系中作為權利主體出現,但它們仍然是可以買賣和捐贈的財產。在資本主義法中,雖然人沒有被正式承認為權利的客體,但在勞動商品化的情況下,雇傭勞動者仍然不能完全擺脫權利客體的地位。在社會主義法中,人只能是權利的主體。任何時候,任何法律關系中,人(人和人格)都不能成為權利的客體,否則就構成犯罪(如買賣人),要受到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