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和法律是壹對孿生姐妹,相互依存,相互忍受。在專制制度下,法律只是權力的附庸和奴婢,統治者完全憑自己的意誌和任性的性情進行統治。“只要法律完全淪為權力的仆人地位,那麽法律就可以根據權力的需要任意塑造。這種情況下,法律是不正常的,人也是不正常的。”沒有被馴服的力量是野蠻的,像洪水猛獸壹樣,讓人類付出的代價不亞於戰爭、饑荒、瘟疫。法治之下,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權力必須在法律的軌道內運行。因此,法治通過對權力的規制,使權力的運行完全脫離野蠻、任性的狀態。
我國歷史上法治傳統非常薄弱。法律在治國中地位低下,基本上權力主導法律。新中國成立後的很長壹段時間,特別是“文革”期間,法律虛無主義甚囂塵上,出現了政策代替法律、領導人講話代替法律的不正常現象。如何避免這種現象?鄧小平指出:“這個問題要從制度上解決...我國有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缺乏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現在要認真建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法律。只有這樣,我們才能解決問題。”可見,鄧小平同誌已經充分認識到,壹個國家要長治久安,就必須解決權力與法律的關系問題,杜絕權力的濫用和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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