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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法律分析:為貫徹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8月在上海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精神, 1999(以下簡稱上海會議)為推進人民法院改革,切實把人民法院工作重心放在基層,進壹步探索和發展刑事審判服務農村穩定和農業發展的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9月8日至6月8日在山東省濟南市召開全國法院刑事審判維護農村穩定工作座談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和刑事庭庭長出席了會議。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也派代表參加了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珈辰在論壇上發表了重要講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中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並加以懲處,以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對於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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