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體/獨立法律主體示意圖如下:
條文:《合同法》第二條(1999)、《著作權法》第二條(2001)、《商標法》第三條(2001)、《保險法》第七條(2002)、《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第二
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是指以特定基礎資產或資產組合產生的現金流為還款支持,以結構化方式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證券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適用本規定。前款所稱特殊目的載體,是指證券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文章
因專項計劃資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應當歸入專項計劃資產。專項規劃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和對第三人的債務,由專項規劃資產承擔。專項計劃資產獨立於原始所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原所有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機構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而清算的,專項計劃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