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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民的法律?

法規噪聲標準分為白天(6-22: 00)和夜間(22-6: 00)兩個時段。無論白天還是晚上,噪聲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的,屬於噪聲汙染。《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壹條: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除工業噪聲、建築施工噪聲、交通噪聲以外,因人類活動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應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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