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防車位屬於國家,但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屬於出資人。人防車位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權歸屬應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建設單位修建人防工程或者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是法定義務,所以人防工程屬於國家所有,其所有權不能轉讓。有關法律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各種渠道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工程通常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和某公司作為涉案車庫的投資人,對爭議車位享有使用權、管理權和收益權,因為爭議車位最初仍登記在其名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五條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工程通常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第四十八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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