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普查對象應當按時提供普查所需的資料,如實回答有關問題,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普查工作。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戶口登記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