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檢察院監督員是檢察院中的壹個職位,通常屬於副縣級或者正縣級。具體水平可能會根據不同地區和機構的設置而有所不同。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自覺接受人民監督、保障人民有序參與司法的壹項重要制度設計。這個制度創立於2003年,解決了“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問題。
人民監督員由人民通過特定程序選舉產生,代表人民監督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根據《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人民監督員由省級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聘任和管理。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監督員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履行監督職責,行使監督職權受法律保護,並遵守國家、法律和保密規定。
“四大檢察院”全監督,“十大業務”全覆蓋,讓監督不留死角,讓監督更深更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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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七條
壹切國家機關都實行精簡的原則、工作責任制、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反對官僚主義。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法公開進行憲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