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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條規定

《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了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可以在壹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壹,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1,秉公執法,公正辦事;

2.遵守社會公德;

3.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4.尊重人民的風俗習慣。

二、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法律專業知識;

2.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壹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4、人民警察學院培訓、考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了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可以限制人員、車輛在壹定區域、時間內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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